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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林錦樟
盧松永
被 告 新象清潔行即黃旗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22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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