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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55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被 告 林玉娟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5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1日上午9 時48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140 元,及自民國107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14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向原告前手台灣大哥大公司租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並受有專案補貼款新台幣9,140 元,但被告違約,原告依兩造間契約請求自民國103 年12月24日止之電信費新台幣5,555 元、補貼款新台幣9,140 元及自104 年1 月2 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本院依被告申請通信服務之申請書,認被告應給付補貼款,及自原告催告之翌日起法定遲延利息,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至原告請求之電信費部分,本院認屬於民法第127條之短期時效債權,既經被告為異議,應認被告之異議可以採取,並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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