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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83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被 告 張長霖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8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5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887元,及自民國108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887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107 年9 月7 日在信義區吳興街245 號處駕駛AYB8530 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撞及於其前方之原告所承保ATH0278 號車,原告理賠後提出本件訴訟,本院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經計算零件折舊後,認被告應賠償工資新台幣12,375元、零件新台幣6,512 元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且駁回其餘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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