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84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被 告 呂阿輝
訴訟代理人 邱冠鈞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8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780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7,78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駕駛TAS853號車,在信義路三段124 號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NX6525 號車,經原告理賠後提起本訴,本院依保險代位、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承諾願意賠償損害等事實,經扣除零件折舊後,認被告應賠償板金工資新台幣9,020 元、塗裝新台幣8,400 元、材料新台幣360 元,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