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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6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沛辰即準心設計工作室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張耿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1,73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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