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葉志雄 原住高雄市○○區○○○路00號(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查,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之103 年5 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起訴不合法,且已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