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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卜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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