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聲,6,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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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柯盈宏(筆名柯霖廷)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林聖閔間本院107年度北小字第340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北小字第三四0四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一0八年三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林聖閔於本院107年度北小字第340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民國108年1月31日及同年3月14日2次言詞辯論程序及其民事答辯狀中涉犯刑法第165條、210條及214條之罪,為蒐集相關事證以維護聲請人本件訴訟之法律上權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前揭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 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北小字第3404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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