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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進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新櫥櫃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3,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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