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建小,2,2019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2號
原 告 北大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雲
訴訟代理人 徐瑋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倫設計、吳文環間給付消防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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