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建小,3,2019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3號
原 告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烊
訴訟代理人 林政道
被 告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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