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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消小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若江
鄭景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商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上訴聲明[上訴人上訴狀雖記載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元,就該記載超出一審聲明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規定之問題,一審法院應受該規定拘束,故仍以原小額訴訟程序之標的認定]及上訴人辯論終結時所確認的訴之聲明(本院卷第475頁),本件上訴人徐若江之上訴利益為5萬元,應繳上訴費1,500元,上訴人鄭景紘之上訴利益為40,907元,應繳上訴費1,500元,上訴人均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分別各向本院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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