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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原 告 莊奕誠
池皓平
朱建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被 告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吳俊賢
陳永祥
被 告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翁一緯
陳永祥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
被 告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翁一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吳俊
賢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池皓平應提出與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原告朱建全應提出與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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