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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0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 告 徐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住所地非本院管轄。
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國道一號南向高架19公里處,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交通分隊前往處理,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肇事資料在卷可查,可認侵權行為地為汐止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管轄法院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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