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簡,1009,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林少騏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張光藝

訴訟代理人 賴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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