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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林少騏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張光藝
訴訟代理人 賴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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