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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號
原 告 聯鳴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琳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莊嘉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訂立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第十三條後段約定:「如有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買賣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此項合意不因本契約解除契約或終止而受影響」,該買賣標的物位於基隆市中山區等情,有原告提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憑,原告依前開契約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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