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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52號
原 告 佳莘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健烽
被 告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德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間承攬被告台中振興C案新建住宅門窗崁縫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簽立工程合約(契約編號AN-BA-053,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工程計價新臺幣(下同)406,350元。
嗣被告追加施作1樓公設、玄關門及防火門項目(下稱系爭追加項目),故系爭工程及追加項目之工程款共計為727,650元,扣除原告已請領之工程價金492,808元,被告尚積欠234,842元(含保留款69,821元)未給付。
為此,爰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4,842元及自106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情辭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系爭工程於104年12月11日即施工完成並經驗收完畢,且於105年1月1日間辦理估驗請款,並通知辦理工程結算數量及結清保留款,是被告業按系爭合約履約完成。
依兩造所定承攬工程契約,已明載系爭工程項目明細,被告並依歷次施作項目估驗核實撥付工程款;
而因模板施作錯誤超出10公分以上須打除部分,被告亦已將其他廠商之扣款依一日2500元按點工數補貼原告,原告未提出證據空言主張系爭工程有追加施作一樓公設、玄關門及防火門等項目,故工程款總價應為698,210元云云,應不足採。
㈡、依兩造承攬合約,採實作實算方式,原告就施作工程包括追加之部分,應於每個月月底與現場工程人員核對並結算,經雙方確認後進行當月請款,此均有各期估驗請款單為憑。
倘遇有工程追加之情形,依被告內部標準作業流程,應於工程主辦之單位主管向公司陳報,經公司核定同意後,始列入工程項目進入估驗計價系統,斷無所謂承辦人得擅自同意約定追加工程項目之情形,更無可能有追加之工程未經確認核對或有追加未於當月請款之情形。
而原告主張附表項目1、2、3、4、6、8部分為編號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或為系爭原合約範圍內之項目,且項目3及項目4本原屬項目1及項目2之範圍,原告將項目3自項目1分列,項目4由項目2分列,顯係就相同項目重複計算,且計算公式亦不知從何而來,顯係企圖將原合約範圍之工程佯稱為追加工程,浮報工程事項及金額。
又依系爭承攬合約,工程所需之材料係由定作方即被告提供,原告負責勞務施作以完成工作(即包工不包料)。
易言之,出工施作原屬原告依契約應負擔之義務,然原告復將項目6「一樓公設出工」及項目8「屋突出工」再次重複列計(按:項目6應包含於項目4.不鏽鋼中、項目8應包含於項目1及2中,均屬原合約內容之範圍),進而訛稱此屬追加工程項目云云,亦明顯與事實不符。
另附表項目5、7、9、10為已按點工數完成補貼部分。
項目5.有關前落地窗、後廚房窗、邊窗檻縫過大部分,被告亦已將其他廠商之扣款依一日2500元按點工數補貼原告,此均有歷次簽認之估驗請款單為憑,備註欄中亦記明該次付款之項目內容;
另項目7一樓門窗過高施工不易補工、項目9屋突大縫及搬運補工、項目10電梯框及按鍵框位置修正補紅磚之部分亦已按點工數補貼付款完畢,有105年1月6日第3期估驗請款單為證,備註欄中亦明載上開內容,益見被告確已給付系爭工程全部工程款項,並無所謂積欠追加工程款之情形。
㈢、又關於原告主張追加工程項目部分,被告係按點工數一工2,500元核算款項予原告,並於各該期估驗請款時全數給付完畢(見104年6月4日第一期、104年7月14日第二期、105年1月06日第三期估驗請款單),是就此部分並無工程保留款之問題。
次就系爭原合約範圍內之項目部分,據末次即104年12月11日第5期之估驗請款單所載,系爭工程保留款為29,093元,被告於當時起即多次通知要求原告提送實際施作數量及未盡完善工作需負擔之扣工扣項簽認,以利系爭工程結案及工程保留款核退事宜。
惟原告拒絕配合上述工作供被告審查核對,致使延誤工程結算及後續工程保留款核退。
基此,被告遂依原告實際施作數量辦理結算,其中工程餘款計3,705元,併同上開工程保留款29,093元,合計32,798元,扣除原告施作缺失之扣墊款30,450元並加計營業稅後,尚餘2,465元。
惟系爭工程(含追加部分)於105年1月6日完成估驗請款,且原告確於105年1月間即完工退場,原告自斯時起即得隨時請求工程結算及保留款之核退,此項請求權至遲應自105年2月1日起即得行使,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應自105年2月1日起算,原告所提附件二之工務聯絡單僅為被告屢次催請原告進行工程結算未果後之通知憑證,並無礙於原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原告遲至108年4月10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報酬,顯已逾二年之請求權時效,被告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報酬,應屬正當。
三、本件兩造於104年4月22日訂立工程合約,由原告承攬被告台中振興C案新建住宅門窗崁縫工程,約定工程計價406,350元,每期依實作數量請領90%,保留10%;
於涉外責任處理完成,經被告驗收合格及開立保固書後,請領尾款10%;
又原告已陸續請領工程款共492,808元等情,有工程合約、請款單等件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
惟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追加工程款及保留款共234,842元未給付等節,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原告主張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2號、第298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原約定工程計價406,350元,嗣被告追加施作1樓公設、玄關門及防火門項目,故其實際施作如附表實際施作數量表及計算式(下稱系爭數量表)所示之工程項目,然被告僅給付492,808元,故被告尚應給付追加工程款及保留款云云,固提出實際施作數量表及計算式、手寫紀錄為證,惟被告否認原告附表所列施作數量及計算式之真實性,辯稱除附表項目5、7、9、10為追加點工部分已估驗付款外,其餘項目均為原合約範圍內之項目且已於各期就原告實際施作數量估驗付款,並無追加之工程項目未付款等語。
經查,觀諸原告提出之系爭數量表僅是原告單方面自行擅打製作之書面資料;
另其提出之日曆記事本內容亦係原告手寫紀錄,均無任何被告之正式印文或經被告簽認或同意,顯難僅憑上開資料即認系爭數量表上所載之施作數量及計算式屬實。
又證人趙奎傑即經手系爭工程之被告工地主任到庭證稱:這個工程是我負責的。
原告所提施作數量表中除點工的部分其他都是原合約的施工項目,施作都是依現場施作的數量,所有的門窗都委由原告施作,施作是依現場場施作的數量,有數量統計表即是原告所提的臺中振興C案門窗統計,上面所列的沒有追加的部分,都是原合約所訂該施作的門窗的範圍跟數量。
估驗請款要檢附這臺中振興C案門窗統計這個表。
估驗請款單是我們同仁製作的,依據各期完成的數量總表,如後附,每一期都會有統計表。
原告所提臺中振興C案門窗統計是這個工程最後的統計表,估驗請款單所記載備註欄都有寫計價範圍完成數量總表,後面還有附每個月的統計表,並檢附當月計價的數量統計表。
系爭工程當月就驗收,每一期就驗收完辦理請款。
這個工程點工部分屬於追加,估驗請款單都已經辦理計價,其他沒有了。
如果被告公司有追加的話,我們要先上簽呈,由公司做最後裁示,同意之後,我們公司才同意辦理計價,追加部分比較不會另行簽訂契約,在請款系統會開放辦理計價。
點工部分是契約外,我們簽核以後公司會給我們價錢,然後依原告提出的點工數辦理計價。
估驗請款單基本上原告都要確認才能辦理計價,我們同仁都會與原告確認。
請款程序完成會通知原告開發票。
原告所提數量表把門窗項目都拆開,總表是全部加進去,至於上面所載數量有無與總表上紀錄的數量相符,要另外花時間加總。
第3項玄關門部分統計數量109戶與現場施作數量104戶不符,原告所寫點工都已辦理追加。
依合約原告就施作工程應請款之時間點是於每月底按施作數量結算請款,沒有可能發生未於當期結算之情形。
原告所施作玄關門、防火門及不銹鋼門是屬於原合約第一項門窗及捲門嵌縫,這部分都有在總表計價等語,及擔任系爭工程請款業務及現場管理協調之證人李宗恩到庭證稱:估驗請款單是我寫的,備註欄手寫的部分也是我寫的。
估驗請款單上面後面有檢附窗戶嵌縫的數量表是依現場窗子尺寸下去計算。
數量表上面記載的內容有跟原告確認過。
我們這期計價單開好之後,我會通知原告開發票,也會告知原告數量跟金額,原告才會開發票附在估驗請款單上面。
系爭工程項目有追加部分,我在估驗請款單上面備註欄有註明是追加的。
估驗請款單上面有寫估驗日期104 年6 月4日第一期代表點工的第一期,下面請款備註就有寫廁所推射窗因圖面修改嵌縫過大等三個項目,所以這期補貼三個項目是點工補貼。
我們追加的補貼就是以點工來製作。
所以後面有扣列明細表,扣廠商23工來補貼給原告23工。
估驗請款單項目是點工部分都屬於追加。
原告沒有跟我反應過上面記載的點工的數量與原告實際的出工數量不符。
原告提出之施作數量表上面記載點工第5項是屬於我剛剛所說第1期的備註欄的項目。
我們所有點工期數補貼的金額與原告上面記載很接近,但是5-10部分屬於補貼的部分只有5 、7 、9 、10項。
第6 跟8項已經含在原合約數量範圍。
1、2、3、4屬於本合約,6、8項已經屬於本合約,所以再出現已經重複,例如第6項公設的出工數量已經屬於第4項不銹鋼174米裡面,第7項公設的超高補貼,是屬於補貼。
項目5 、7 、9 、10加起來大概是18萬元,跟我們當時計價補貼給原告的期數加起來大概是17萬元,是差不多的。
原告所提出6 到10項有在估驗請款單上計價請款,總共有三期,後面2 、3 期都已經有補貼了,裡面備註都有陳述。
原告施作數量表6、8項是原告重複計算。
有每個月通知原告去開發票,開發票的時候原告會來現場開,我們會拿本期的估驗請款單跟數量計算表給原告核對。
依合約原告就施作工程應請款之時間點是於每月底按施作數量結算請款。
沒有可能發生未於當期結算之情形。
遇有工程追加的情形,須先向主管呈報經公司核定後計價進入估驗系統,單位承辦人無權擅自與原告公司約定工程追加項目,要經過公司同意等語,並有第1至5期估驗請款單、各期門窗統計、扣墊款明細表在卷可稽,核屬相符。
足見各期估驗請款單所載之施作數量有經原告確認過,原告主張之系爭數量表上第1、2、3、4、6、8本即為系爭工程約定範圍內之項目,原告並已於各期依估驗請款單所載施作數量請領工程款共計314,308元;
另外項目5、7、9、10之追加工程亦已記載於估驗請款單之備註欄上,並已按點工數完成補貼之項目,此點工補貼原告亦已請領補工款項共計178,500元,至於系爭數量表所列之施工項目則有重複列計之情形,且其上所載之計算式並無憑據,自難認為真,原告以其個人所製作之系爭數量表及手寫日誌紀錄主張其實際施作之數量應為如附表所示,被告仍有追加工程之項目未付款云云,尚難信取,被告辯稱其僅就附表5、7、9、10項目之點工部分有追加且已完成付款,其餘均屬原合約之工程項目,並未追加,且原告就合約範圍之施作數量係如各期估驗請款單所載,除保留款外被告均已按期依原告實作數量給付等情,應堪採信。
㈢、另按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7條第7款、1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追加工程款未付,尚難採信,已如前述。
況且,縱令原告主張對其對被告有工程款234,842元(含保留款69,821元)請求權存在一節屬實,惟按「乙方(即原告)支領工程款所用印鑑需與本合約印鑑相同,本工程付款辦法依左列之規定:2.每期依實作數量請領90%,保留10%。
3.涉外責任處理完成,經甲方(即被告)驗收合格及開立保固書後,請領尾款10%」,系爭合約第4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是依前揭約定,原告就各期工程款於每期完工後即可依實際施作數量請領90%,保留款則於被告驗收合格後即得請領。
而被告辯稱原告於105年1間即完工退場一節,為原告所不爭執,且證人趙奎傑及李宗思證稱:系爭工程當月就驗收,每一期就驗收完辦理請款,原告於每月底按施作數量結算請款等情,已如上述,並有各期估驗請款單可稽。
又依卷附之估驗請款單所載,被告最後之估驗日期為105年6月13日,堪認就系爭工程款含保留款,原告最遲於105年6月間被告最後估驗完成後即可向被告請求付款,惟原告遲至108月4月10日始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有原告起訴狀上所蓋印之法院收文章可稽,其工程款請求權已罹於二年短期時效。
至於原告所提被告之工務聯絡單依其上所載僅係因被告曾屢次催請原告進行工程結算及核退保留款事宜未果後而再次通知原告於106月4月10日前至被告處辦理,非謂原告之工程款請求權自106年4月10日起始能行使,並不影響時效之進行,被告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34,842元及自106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及舉證方法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實際施作數量表及計算式)
1 鋁窗5068 米×30元=152040 元 2 防火門3848米×60=230880 元 3 玄關門109戶×700元=76300元 4 不鏽鋼174米×150=26100元 5 鋁窗前落地窗、後廚房窗、邊窗皆為四面超過10公分大縫補工 109戶×(每戶補工1000元)=109000 6 一樓公設出工16工×2500元=40000元 40000-(數量424米×30=12720)=27280元 7 —樓公設(高度超過3米及大縫補工) 2500×4工=10000元 8 屋突rlr2r3共5棟出工9.5工 9.5工×2500 元=00000 00000-(鋁窗數量243米×30=7290+防火門 數量185米×60=11100)=4110 9 屋突大縫及搬運補工5工 5工(一棟一工×2500元)=12500元 10 電梯框及按鍵框修正需搬運2趟紅磚由b2運至每層樓 計約110塊磚每棟每座電梯加計2工補工 共計10座梯×2工=20工 20工×2500元=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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