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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8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鳳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鵬玲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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