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9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黃莉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