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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佩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美霖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63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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