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650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被 告 徐淑芳
陳林輝
陳淑卿
張春眞(即陳文寧之繼承人)
陳宏明(即陳文寧之繼承人)
陳宏瑋(即陳文寧之繼承人)
陳秀雲
被 代位 人 徐許美月(即徐占省之繼承人)
徐國雄(即徐占省之繼承人)
徐國峰(即徐占省之繼承人)
徐國棟(即徐占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徐許美月、徐國雄、徐國峰、徐國棟應就其繼承自被繼承人徐占省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張春眞、陳宏明及陳宏瑋應就其繼承自陳文寧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代位人徐許美月、徐國雄、徐國峰、徐國棟與被告徐淑芳、陳林輝、陳淑卿、陳秀雲、張春眞、陳宏明及陳宏瑋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被告徐淑芳、陳林輝、陳淑卿、陳秀雲、張春眞、陳宏明及陳宏瑋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餘六分之一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一:
土地標示 分割方法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原物分割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臺北市 萬華區 福星 三 441 1.00 1分之1(公同共有) 附表二: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徐許美月(被代位人即徐占省之繼承人) 24分之1 2 徐國雄(被代位人即徐占省之繼承人) 24分之1 3 徐國峰(被代位人即徐占省之繼承人) 24分之1 4 徐國棟(被代位人即徐占省之繼承人) 24分之1 5 徐淑芳(被告) 6分之1 6 陳林輝(被告) 6分之1 7 陳淑卿(被告) 6分之1 8 陳秀雲(被告) 6分之1 9 張春眞(被告即陳文寧之繼承人) 18分之1 10 陳宏明(被告即陳文寧之繼承人) 18分之1 11 陳宏瑋(被告即陳文寧之繼承人) 18分之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