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簡,12163,2020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163號
原 告 莊右昇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周文興
莊豪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補正關於延滯利息新臺幣6,286元之計算明細。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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