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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蕭全宏
謝雅閑
吳昌遠
謝翰儀
劉承穎
被 告 廖秀君
廖陳金美
廖國勇
廖國富
廖國忠
廖秀琴
廖翊廷
廖秀鳳
兼 上六 人
訴訟代理人 廖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二十行、第二十二行關於被告「廖陳美金」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陳金美」;
第六頁第十三行、第十五行、第十六行、第十七行、第十八行、第二十行關於被告「廖秀琴」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秀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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