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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廖瑋博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被 告 林隆元
訴訟代理人 李佳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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