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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林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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