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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康泓譽
被 告 王千駒
王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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