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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890號
原 告 廖毅峰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被 告 吳裕誠
紀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何旻霏律師
蔡瑋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物修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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