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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林招
周協記
周協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8,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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