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簡,1541,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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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江尹萍
張歆平
林雅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意臨間返還價金事件,查原告江尹萍請求新臺幣(下同)13萬2500元,原告張歆平請求8 萬6000元,原告林雅媖請求7 萬1933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如附表所示,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總計為344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應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      │ 請求金額即 │第一審裁判費│ 尚應補繳 │
│原  告│  訴訟標的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江尹萍│  13萬2500元│   1440元   │   80元   │
├───┼──────┼──────┼─────┤
│張歆平│  8 萬6000元│   1000元   │   80元   │
├───┼──────┼──────┼─────┤
│林雅媖│  7 萬1933元│   1000元   │   80元   │
├───┴──────┼──────┼─────┤
│  合           計   │   3440元   │  2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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