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簡,1569,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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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69號
原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廖國劭
李璧芝
被 告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內購財物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18條第4項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等語,是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違約金事件涉訟時應以原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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