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吳
啟東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706,794元(計算式:4,383,157-2,676,363=1,706,794),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706,79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