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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51號
原 告 信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被 告 黃閔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黃閔泰返還牌照,惟查,被告已於107年5月2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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