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簡,18703,2020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0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洪婉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佑發空調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貞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保固金本票等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訴訟,然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具狀撤回第1項聲明,並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794,276元之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卷第250頁),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50萬元,且兩造並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卷第417頁),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