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簡,219,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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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2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鍾美玉(即林文瑞之繼承人)
林盈秀(即林文瑞之繼承人)
林瑩如(即林文瑞之繼承人)
林盈燕(即林文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文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於被繼承人林文瑞之遺產範圍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貳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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