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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山
原 告 元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3,6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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