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簡,6462,2020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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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462號
上 訴 人 吳長壽



被 上訴 人 周 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熬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六四六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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