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9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晏德(Pascal Antoine DELVAL)
訴訟代理人 石文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石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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