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簡,6918,2020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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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怡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逸仙居社區管理負責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828 元,應徵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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