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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231號
原 告 石忠勝
被 告 陳正家
被 告 陳君瑜(即何灣嵐之承受訴訟人)
何淼涓(即何灣嵐之承受訴訟人)
何中堃(即何灣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君瑜、何淼涓、何中堃為被告何灣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灣嵐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9年2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配偶陳君瑜、姊妹何淼涓、何中堃,有臺北○○○○○○○○○109年5月8日北市安戶資字第1096005144號函、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命陳君瑜、何淼涓、何中堃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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