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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8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小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狀載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未繳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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