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簡,9008,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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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0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曾鉦豪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松勤玖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建中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陳報坐落臺北市○○區○○街0○00號之松勤玖號公寓大廈地下停車場車道及入口之鐵捲門,有無設置防壓感應器,平日保養、維護之廠商名稱,並提出於民國107年度之保養、維修紀錄。

三、兩造就上開防壓感應裝置及鐵捲門設施有無故障之事項,應陳報鑑定機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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