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簡,9010,2020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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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宏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61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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