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
李晏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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