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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58號
抗 告 人
即相 對 人 陳祐豎
上列聲請人周世章與抗告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民事裁定,委任代理人陳霈芷提出抗告。
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委任狀,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抗告費,並補正委任狀,逾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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