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訴,26,2020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介文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狀載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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