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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婉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佩玲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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