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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醫簡字第7號
原 告 王英章
被 告 石英傑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八年度醫易字第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遭被告業務過失傷害,並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業務過失傷害提起公訴,現於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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