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冠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衣宣即陳妤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14,32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68,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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