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保險簡,13,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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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畇蓁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9年2月21日及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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