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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再小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張文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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